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9月26日,杨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60万元,2018年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与妻子王某共同偿还60万元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向赵某所借款项用途为放贷。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杨某向其借款系基于杨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醒:作为被告的配偶一方,需要积极出庭应诉,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