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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视频留遗嘱,儿女存疑法院认定有效。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继承 |834人看过


     老人生前视频留遗嘱,儿女存疑法院认定有效。  

张老在老伴去世后,生前独自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1月,张老去世,留有一份录像遗嘱,表示涉案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大儿子分别给二儿子40万元、小女儿30万元作为补偿。现三个子女未能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庭审中,二儿子和小女儿辩称录像遗嘱是张老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即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仅规定了录音遗嘱,并未规定录像遗嘱。因录像遗嘱是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且录像遗嘱较之录音遗嘱,除声音外还有画面,对订立遗嘱的环境、场面、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记录的更全面客观。本案中通过当庭播放录像遗嘱,可以看出张老思维清晰、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处分,且二儿子和小女儿对录像内容认可。而被告主张录像遗嘱是张老在胁迫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而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张老的录像遗嘱效力予以认定。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大儿子给付二儿子40万元,给付小女儿30万元。

律师提醒:

订立录像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立遗嘱人年龄较大,建议立遗嘱前带老人到医院进行体检,在录像时,可以询问老人一些家常问题以便确定老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及意思表达是否清楚等。

第二、录像遗嘱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立遗嘱人是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法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第三、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录像遗嘱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画面前后连接不紧密,内容被篡改等情况,也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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