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顺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不得撤销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513人看过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不得撤销

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感情不和,于20096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在高某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1所有,至今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1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1,目前还处于高某、赵某共有状态。据此,赵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依法分割该房屋。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