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售房后户口不迁出需要支付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
2013年,陈某(出卖人)与楚某、韩某(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于通州区,建筑面积共73.84平方米;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陈某与楚某、韩某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楚某、韩某以陈某未按期将上述房屋中的原有户口迁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支付陈某、楚某违约金60000元。
律师提醒:出售房屋之前一定要到户籍管理部门确定出售的房屋内是否有其他人户口及户口是否可以迁出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