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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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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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薛某、朱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朱某购买2610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薛某称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存在资产混同情况,为购买2610号房屋共支付款项467095.35元,因此主张对该套房屋享有70%的所有权。经双方举证质证,薛某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薛某是否有权主张其对涉案的2610号房屋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薛某陈述其在本案中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的内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院认为,薛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朱某曾系恋人关系,尚不能够证明薛某与朱某之间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因此,薛某关于本案适用该意见第10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涉案的2610号房屋系朱某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朱某个人名下,偿还房屋的贷款也是以朱某的名义完成。薛某不能证明其与曾经的恋人朱某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亦不能证明其与朱某关于涉案的2610号房屋存在共同购买和共同所有的合意。即便如薛某陈述,其为朱某购买和偿还涉案2610号房屋的贷款提供了部分资金,但该部分资金仅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本院对薛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就与朱某之间的钱款往来等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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