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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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京购房资格主张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所有权不予支持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2人看过


无在京购房资格主张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所有权不予支持

张某1、张某2系姐妹关系,张某1系北京户籍,张某2系河北户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08室房产登记在张某1名下。张某1向张某2出具承诺函,记载有:本人张某1(身份证号×××)在此作出单方不可撤销之承诺:关于本人名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时间为2009427日,建筑面积为6092平方米,实属张某2(身份证号:×××)所有,首付款系张某2所出,由张某2按月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人承诺永远不会就该处房产主张任何权利。现张某2起诉,要求确认张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08室房产归张某2所有,张某1配合张某2办理过户手续。

因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张某2自述其在本市无购房资格,故其要求涉诉房屋归其所有违背国家政策。综上所述,张某2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张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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