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赵某与袁某1990年登记结婚,2003年赵某与袁某购房,袁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2016年,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一套,袁某同意离婚,但是,袁某及其父母认为该房屋袁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袁某的父母有权分割该房屋,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夫妻共同房屋未作处理,后双方因财产纠纷发生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购买房屋一套,袁某父母出资50万元,赵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袁某与其父母主张为家庭共同财产,但,袁某及其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四人有合伙购房的合意。一审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判决该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袁某108万元。袁某与其父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