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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支付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73人看过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

刘某与李某20158月登记结婚,刘某及其父母均系山西省户籍,李某系北京户籍,具备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201511月,刘某在自住型商品住房承诺书上签字。20162月,李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刘某的父母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共计为1325066元。2017318日,刘某向其父母出具借条,载明:我与李某于2016年购买的自住型商品房,向父母借款1325066元。2016年底,刘某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现刘某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李某返还借款1325066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父母支付1325066元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并且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条是关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对口头赠与的认定,应适用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刘某父母依据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刘某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刘某、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视为刘某父母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李某抗辩该款项系刘某父母对刘某、李某的赠与,李某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李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某父母对其与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某父母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刘刘某父母支付的购房款1325066元认定为对刘某、李某的赠与,对刘某父母极不公平。综上,刘某、李某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某父母上述借款共计1325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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