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离婚协议无效。
郭某诉至法院称:我与张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和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张×不孝敬我的父母,多次逼迫我与父母断绝关系,受张某胁迫,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部分约定婚内购买的一套位于××南里13号楼6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后张某不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张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602室房屋归其所有,郭某不同意,认为602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郭某房屋折价款69万元。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建议不要附加任何条件,单纯约定财产所有权归属。如果协议内约定一方将婚前房屋赠与给另一方,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