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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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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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律师叶丹红||代理张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叶丹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9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429日,朱某1、张某、马某、金某签订《股东合同协议书》,约定朱某以资金入股,张某、马某、金某以技术入股成立台州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公司对外的法定代表人为朱某2。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之间又签订了《股东分红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工资报酬为月薪2万元。但实际工资发放均由股东朱某1负责,而朱某1又是温岭市某模具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的社保也是由温岭市某模具厂缴纳,2017925日,朱某1与张某进行工资结算,尚欠张某工资72237元,张某要求朱某支付工资未果。

案情分析

接到本案之后,本人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初步认定本案为劳动报酬纠纷,但本案的用工主体存在两种选择:一、台州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股东分红协议补充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二、温岭某模具厂与张某之间,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2017年温岭市某模具厂的工资结算单》、《社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张某的代理人,从实现张某权利最大化分析,选择温岭某模具厂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张某更有利。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温岭某模具厂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结果

      被申请人温岭某模具厂认为,本案申请人出具的工资结算单并没有加盖温岭某模具厂的公章,社保也是帮台州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代缴,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张某的代理人,我认为,朱某1作为温岭某模具厂的执行合伙人,其有权代表模具厂进行管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即包括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发放等。作为劳动者张某平时与其联系发放工资的均为朱某1。按普通正常人的视角,其有理由相信朱某1就是温岭市某模具厂的负责人,朱某1的签字就是代表温岭市某模具厂。虽然工资结算单没有温岭市某模具厂盖章,但是不能否认拖欠工资的事实。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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