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 叶丹红 台州律师叶丹红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张某某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于同年7月7日约定打架。7月7日当日下午,张某某纠集了杨某,杨某又纠集了刘某等五人。至晚上19时许,刘某随张某某等人在温岭市大溪镇某村附近与徐某某方四人相遇,后徐某某持刀砍伤张某某并逃离现场,张某某方的其他人员见状手持钢管追赶徐某某方,因未追上而作罢。经鉴定,张某某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8月22日,温岭市公安局以张某某、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温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过程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指派叶丹红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未成年人。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
温岭市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