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满七年才支付的保修金
2017-11-01 李宗猛 台州律师叶丹红
案情简介
南方装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审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工程完工并交付业主两年多,因业主拒绝返还保修金,南方装饰公司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保修金。
法院居然以保修金支付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南方公司的诉请。判决理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桩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设计文件一般规定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为50年),防水工程的保修期至少为5年。姑且不说结构终身保修,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满至少要5年。保修期满2年,意味着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首先经过5年才是保修期满,保修期满后再过2年(也就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满7年),施工单位才能拿到相 应的保修金。目前完工仅有3年不到的时间,没有达到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故判决驳回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是上海某区法院的真实案例。法官不会不知道工程上的惯例及双方的本意是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但文字表述为“保修期满两年后”就存在文字歧义。在可进可退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判决业主在7年后才付款。因此,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可不慎重。
【律师提示】
我们在帮助总承包方修改合同时,也经常碰到类似的条款。业主合同上常写道,”保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后支付3%,保修期满5年后支付2%”。可以看到,该条款同样存在问题。“保修期满2年”,“保修期满5年”,这是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保修期满5年”意味着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0年,如果碰到上面案例法官,说不定要在完工10年后才能拿到保修金。这当然不合理,大大加重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工程审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后7天内支付结算总价的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7天内无息付清剩余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