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湖南XX公司与A、B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2民初1019号 原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 被告A,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常德市XX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A、B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