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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父母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444人看过

刘先生和马女士在2005年2月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因家庭琐事促成双方感情出现不和,最终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马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在分割房产的过程中,夫妻二人对刘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的分割争议很大,该房屋购买于2007年4月,即夫妻二人结婚两年后,购房款75万元,其中首付款38万元,夫妻二人均认可该首付款为刘先生母亲支付,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15万元。双方也对该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总价为280万元。

法院认为,刘先生和马女士婚后购买房屋,刘先生母亲支付38万元且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该38万元部分应视为对刘先生一人的赠与,至于双方婚后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15万元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法院根据房屋价款及利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金额、房屋现值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的原则,确定刘先生给予马女士补偿款24万元。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孩子结婚后我付了首付,登记在他(她)名下,房子是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里面提到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刘先生的母亲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该部分应当认定为刘先生的个人财产,那剩余还贷部分又该如何分配呢?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刘先生和马女士并没有相关的书面约定,双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还贷所使用的款项为夫妻个人财产,因此,还贷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决给登记一方,由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如果对方有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会酌情增加适当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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