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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合同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并办理公证,过户前双方离婚,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吗?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1人看过

陈先生和程女士相识于2005年,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5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内容为将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一处店铺的一半产权赠与程女士,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两人结婚后,由于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二人产生矛盾,最终陈先生于20124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的便是店铺的产权归属问题,陈先生主张该店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该店铺的所有权依然为陈先生个人所有,程女士则表示,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陈先生对赠与合同没有撤销权。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后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考虑到房屋的来源、使用、登记情况,分割时采用由陈先生取得所有权,支付程女士相应价款的方案,最终判决陈先生支付程女士财产折价款49万元。

本案的一个争议问题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作为赠与人的陈先生能否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8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陈先生与程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除非有法定理由,他是不能撤销赠与的,那么什么是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呢?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陈先生与程女士只是单纯的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程女士没有《合同法》第192条所描述的行为,因此,陈先生应当履行赠与合同,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程女士相应的房屋价款。

 如果陈先生与程女士签订赠与合同后没有办理公证的话,案件有可能是另一种结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在没有公证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实际办理过户登记,陈先生就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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