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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796人看过

2012年6月,陆某与赵某经人介绍后结婚,2012年7月,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屋,总价款245万元,其中首付款115万元,其余的贷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2014年,由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日渐不睦,最终陆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虽然法院查实了首付款110万元系赵某的母亲出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系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陆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0万元,待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婚后贷款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权属如何确定,如何分割该房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系争房产为陆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大部分首付款为赵某的母亲支付,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对赵某一个人的赠与,而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夫妇名下,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赵某的母亲对系争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赵某与陆某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屋为赵某、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诉讼中,房屋并不是纯粹地对半分割,也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结婚时间的长短,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房屋的归属以及分割房屋折价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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