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罗振宇在他的跨年演讲《时间的朋友》中提到这样一个故事,让作为律师的我心中五味杂陈:
说有一款游戏,他将大量公众熟知的男明星的照片贴在自己的游戏上,为的是起到宣传效果,吸引大量明星的粉丝来玩这款游戏。但这家游戏公司并没有事先找到明星们的经纪人商谈有关代言费的问题,而是直接在网络上找这些明星的图片贴在游戏上,然后,网络大数据告诉游戏商家哪个明星对于这个市场是有效的,随后他再给明星的经纪人打电话,说需要签代言合同,只要你答应,200万元马上到账!如果这位男明星大哥给配一段视频,并配台词:“我在玩某某游戏,难道你不来吗”,游戏商就再给这位明星加150万代言费!
罗胖在演讲中提到,如果明星团队为了开发商头一天晚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打上旷日持久的官司,还不见得能赔偿多少损失,还要支付律师费,游戏商却基本上赚得盆满钵满,没有伤筋动骨。若明星如果不追究,马上几百万现金就能到账,“不付出任何其他时间成本,落袋为安,这个决策不难做吧!”
身为一个律师,看到罗胖举出这样的例子,确实觉得扎心,游戏团队在“头一天晚上”的行为是触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一个明星,如果要维权,他究竟要付出多少时间和精力呢?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案件的当事人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明星李小璐,她也是被侵犯了肖像权,侵权方是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该软件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盘点婚纱照拍摄地]人生赢家黄晓明,都到这里拍婚纱照~你来不来?》一文,并标明“原创”字样。文章内容主要为通过明星婚纱照的拍摄地介绍相关旅游地点,其中,在介绍三亚的时候使用了李小璐与贾乃亮的婚纱照2张作为配图,文章旁标有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
李小璐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且判令软件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共计133 000元。
由于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李小璐要求软件公司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软件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对比这个案例,再来联系一下文章开头中罗胖提到的游戏公司与明星的案例,同样是被侵犯肖像权,李小璐维权花费了2年的时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而最终得到的经济补偿,可能真如罗胖所说,“得不偿失”。
这样一来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到底是“要一个说法”还是“落袋为安”呢?
首先,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平等主体之间,更多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己意愿,实际上罗振宇所举出的例子,正是游戏商在侵权后和明星之间根据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达成了这样一个协议,这种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完全可行。
其次,在罗振宇举出的例子中,游戏商真的无视了法律,打破了规则吗?我的看法是:不一定。从游戏商后来积极和明星签订协议,给明星高价代言费的行为来看,正是提现了法的规范作用,如果《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没有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需要受到保护,我们可以想见游戏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使用明星的照片、视频,使用的目的也不会局限于推广他的游戏,甚至可能会用于非法用途。正是有了法的规范作用,即便游戏公司突破了界限,对明星实施了侵权行为,游戏商也在采取积极的手段与被侵权的明星达成协议,实现对于他和明星双赢的目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不可忽略,如果游戏商不和明星做任何沟通,那么明星们的选择,也只能是像秋菊一样了吧。
再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不得不承认,法有其局限性,具体到本文提到的两个案例,很明显的问题就是,通过法律维权成本高,时间跨度长,举证困难,这也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的法律条文更加完善,诉讼成本更低,违法成本更高,程序可以简洁一些。
最后,回到那个问题,究竟是“落袋为安”,还是“要一个说法”呢?我觉得,“落袋为安”的基础是“一个说法”,也许这个“说法”被“包装”成另一个样子,但是我们不能错看他,无视他,正如《法的门前》所讲述的那样,你也许并不关心门内的风景,但他始终在影响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