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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他人查阅会计凭证吗?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1日|分类:股权纠纷 |404人看过

天津市某工程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11月的有限责任公司,齐某和董某均是该工程公司的股东,20175月董某、齐某向工程公司发送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11成立至2014年底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工程公司未给予二人答复。二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认为查阅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公司法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但未规定可查阅会计凭证,且未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他人进行查阅。

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股东对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公司经营的真实反映,公司的具体、真实的经营过程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齐某、董某提出委托专业会计人员共同进行查阅,受托会计人员资质合格、手续齐全、无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考虑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专业性,法院最终支持了二人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的要求。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供两原告查阅,两原告有权委托会计人员协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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