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出借方有证据证明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方,债务人就需要举证证明已将借款归还。如果债务人主张已将借款返还,但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败诉的风险。
不久前本人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方是原告、出借人。当我方已经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且已将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中时,被告主张借款早已还清,此时他拿出一张《收条》,但是收款人确是原告不认识的人,被告说那个人是受了原告的“委托”来“收账”的,我方立即表示根本不认识那个人,最终被告承担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被告只得到公安机关报警举报那个收了“还款”的人。
这个案件中,被告在法庭上表现得很无辜,诚然,他也许没有拖欠不还的意愿,相信他把钱交到来“收账”的人手中时,本来是认为一块石头落地,但是,他忽略了一条:证明收款人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而本案被告就是这一时大意,使得自己被骗,而且坐在了被告席上。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大家在交付金钱、转账时一定要确保交付的对象一定是其本人或者是有明确授权的人,这样,才会让交易更加安全,让风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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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他人查阅会计凭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