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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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的烦恼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离婚 |264人看过

  牛先生和金女士是一对结婚十多年的夫妇,2011年,两人为了动迁、购房等原因,于2011年5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此后二人及他们的孩子仍然共同生活。

在他们离婚的前几天,5月13日,他们和案外人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夫妻二人的共同房产出售给殷某,得到房屋价款200万元。

到了6月9日,金女士和孩子小牛与王某等签订合同,以46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栋别墅,其中有200万元的出资正是出售原来的房屋后得到的房屋价款,产权证上登记的是金女士和小牛的名字。一家三口住在该别墅里。

又过了一段时间牛先生与金女士商量复婚事宜,令牛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金女士拒绝了他复婚的请求,并且说夫妻二人已经离婚,也不能再同居了,要求牛先生搬出别墅,牛先生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女士返还别墅房款301万元。

而金女士则表示不存在“假离婚”这一事实,婚后同居也是看在牛先生没有居住地方,暂时让他住在别墅里,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认定,牛先生对该别墅的出资应为106万元,具体的计算方式为461万元减去出售原来房屋的价款200万元再减去以金女士个人名义得到的贷款155万元,牛先生为该房屋还缴纳了42万元税金,最终法院判决金女士返还牛先生房款和税金148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1、牛先生和金女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购买别墅的房款如何分割?3、牛先生和金女士在离婚后同居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首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为了享受相关政策,采取所谓“假离婚”的手段规避政策中的限制条件,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本案中牛先生和金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对二人有约束力。

那么第二个问题,在购买的别墅中有200万系出卖原夫妻二人共有房产所得,而在离婚协议中,牛先生明确表示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因此,出卖该房屋的价款200万元已是金女士个人财产,后来用该款项对别墅的出资已是金女士个人出资,牛先生无权主张200万中有其出资部分。牛先生只能向金女士主张返还其个人出资的148万元。

第三,本案中虽然未提及,但我们讨论一下,如果牛先生和金女士在离婚后同居期间如果取得财产,当如何分割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牛、金二人对离婚后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话,需要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婚姻是一件神圣而严肃的事情,不可以用她来作为获取利益的筹码,如果不尊重婚姻,视婚姻为儿戏,结果可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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