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创新公司为碰撞测试假人模型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包括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在内的相关假人模型的商业秘密。XX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安全公司)为XX创新公司的关联公司,有权使用关于上述模型的商业秘密,并有权处理与之有关的诉讼案件。XX创新公司、XX安全公司从案外人珠海FAD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ADS公司)、王某处获知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拥有商业秘密的假人模型数据,并通过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使用及向FADS公司披露、销售,严重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角洲公司、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裁判
根据XX创新公司、XX安全公司提交的声明书、光盘及现场演示内容,涉案儿童假人模型由点构成元素,由元素构成部件,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其中每个点均为一个不同的数据,可以说每个点所对应的数据是假人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数据需要假人模型文件打开运行时才能得以直观体现,相关公众不可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数据,假人模型销售后对于购买者而言,亦有期限、复制、传输等诸多限制,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为非公知信息。同时,XX创新公司、XX安全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显示涉案儿童假人模型折算到一天的使用价格近218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实用性。合同还约定了案外人负有维护模型安全,不得擅自复制及向外界传输模型及文档,不得允许在外界使用模型的保密义务,并对具体使用人应签有保密协议亦作了约定,可以认定XX安全公司在经营中对上述数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根据上述事实,涉案儿童假人模型的数据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及保密性等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
对于刘某获取的假人模型数据,三角洲公司、刘某声称涉案模型数据来源于网络,但无法说清取得的具体渠道和途径,对于涉案模型数据为何会与涉案儿童假人模型数据基本相同,亦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刘某在删除了版本信息、许可协议及公司简称之后将涉案模型数据提供给王某,足见其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并以此掩饰其侵权事实。故可以认定刘某、三角洲公司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刘某在上述行为中起了主导作用,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其理应与三角洲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基于三角洲公司、刘某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三角洲公司、刘某主观系恶意侵权及XX安全公司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三角洲公司、刘某立即销毁涉案儿童假人模型数据,禁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直至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软件、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复杂技术事实的查明,主要依靠司法技术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技术鉴定的周期普遍较长,影响审判效率,且鉴定费用过高,导致当事人诉讼负担较重,极易挫伤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本案突破以往一般将系争技术问题先提交司法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侵权判定的传统做法,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充分理解并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以及被告未提出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等因素,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系非公知技术,并在分析该技术信息亦具备价值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方式与思路有助于克服司法技术鉴定耗时多、成本高的缺陷,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防止出现“赢了诉讼,丢了市场”的状况,有效维护当事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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