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公司)因与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于2005年起存在买卖业务往来关系,因拖欠货款,徐工公司于2007年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华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最终获得胜诉,执行完毕后,华龙公司以徐工公司在2005年5月供应的液压泵站存在迟延交货,导致华龙公司赔偿第三方天津宝地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华龙公司于2007年10月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工公司赔偿损失19.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判决过程】
1、2007年11月13日,徐工公司对该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2008年1月25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徐工公司提起上诉。
2、2008年3月2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辽民立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本案继续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4月26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工公司赔偿华龙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徐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4、2010年10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强制执行完毕,徐工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吉民申字第594号民事裁定指令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6、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日作出(2011)辽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维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徐工公司不服,再次申请再审。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作出(2013)吉民提字第81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8、2014年8月13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华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9、2015年7月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徐工公司赔偿原告华龙公司经济损失19.2万元。徐工公司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0、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11、2017年11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再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至此,被告徐工公司取得胜诉。
12、2017年12月20日,徐工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案件重点】
1、在2010年10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辽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之前,法院认定了因华龙公司迟延交货,导致第三方天津宝地公司处罚华龙公司19.2万元,在2010年底,徐工公司工作人员到天津宝地公司核实情况,经核实,天津宝地公司与华龙公司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并且华龙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加盖天津宝地公司印章的证明也不是天津宝地公司出具的,印章为虚假印章,徐工公司工作人员取得了天津宝地公司出具的证明。
2、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为了能够使得华龙公司胜诉,法官亲自到天津宝地公司核实情况,但被核实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并且仅有询问笔录称是宏正置业公司挂扣天津宝地公司承揽的业务,并且以天津宝地公司的名义处罚华龙公司,但该证人证言没有相应的财务账,合同,款项支付凭证证明,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笔录,维持原判决。徐工公司不服,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徐工公司代理人申请天津宝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与华龙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宏正置业公司挂扣天津宝地公司的行为,随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述天津宝地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天津宝地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为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本案徐工公司胜诉的关键证据。
【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是一起经历十年的诉讼案件,没有一定的毅力及策略是无法取得本案的胜诉的,本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徐工公司再次申请再审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经经过再审程序,已经不能申请再审了,最终代理律师以及徐工公司的工资人员在东北零下二十多度的环境下,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在上访门外排队一天,最终信访部门接受徐工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华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华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徐工公司代理律师以及徐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过与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终同意将案件转交给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原判决明显不公平,没有事实依据,经过几年的努力,最终确定胜诉,也得到徐工公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