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XX,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与被上诉人孙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8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祖XX与孙XX2014年底是否解除砖厂承包合同、2015年涉案砖厂实际承包经营人之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8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祖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