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是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仔细研究案情后,发现郭某有减轻情节,法院最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郭某表示不上诉。
由于郭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出手打人,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最后做了量刑辩护。1、郭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郭某辉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中使用水管(铁管)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郭某与他人发生争吵或争执的事实不清。4、被撞货车那方和被害人均无人能辨认出郭某。5、案发当时发生事故车辆上是人员个数,事实不清。6、郭某还具有其他减轻、从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