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韦某、江某、李某、许某犯盗窃罪,向法院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指控,在定性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1、本案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2、本案不符合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权的特征;3、本案不符合行为人建立自己的非法支配权特征;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事实(行为)的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1、指控四被告人串通合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控植入的软件包具有暗扣费功能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3、关于自动链接掌中无限公司后台服务器之指控,没有证据证实;4、关于暗扣费软件还具备屏蔽移动运营商扣费提醒信息功能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5、关于手机主板被植入暗扣费软件数量的指控,同样没有证据证实;6、涉案金额认定为田某账户分得的人民币50余万元,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最后法院以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
辩护人之所以做改变定性的辩护是因为该案的涉及金额为50余万,盗窃罪超过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可以改变定性辩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上将会有大幅度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