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倪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宝安公安局刑事拘留,涉案毒品为92克甲基苯丙胺。经过我多次会见和阅卷,发现在案证据不能指控倪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后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
《起诉意见书》指控了两起犯罪事实,但是其中一起没有物证毒品,所以证据链上出现了断裂,无法认定第一起事实与倪某某有关系。在案的证据关于倪某某贩卖毒品给张某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与张某有关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只能够证明2015年8月10日晚张某与倪某某有过电话联系,以及张某在其住处吸食了毒品的事实。不能证明存在贩卖毒品事实。
第二起事实,主要是由于毒品的搜查地和抓捕地不是同一现场。而且关于毒品外包装的供述,证人们供述的不一致。既未能调取到酒店案发当天外围街区的监控录像和酒店内部的监控录像,也未能提取到黑色塑料袋内放置毒品的纸盒、烟盒等物品上倪某某的指纹,而且存在着在抓获倪某某过程中有时间空隙及人员复杂等因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搜查的毒品不能证明倪某某用于贩卖为目的等各种原因,因此不能认定倪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后,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指控倪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