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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2017年05月09日 | 发布者:李清 | 点击:5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

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权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但是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的保护,所以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由来。

特别提示: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授权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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