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中对于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理解为:销售商只要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侵权;即使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能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也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其他侵权民事责任;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法律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