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杂工,2018年10月4日15时15分左右,黄某在工地配电房架设电缆后,准备从变压器上方下到地面时,双脚踩在变压器边缘而失控掉入变压器内受伤。后黄某被送至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度烧伤:四肢、右臀部电火花烧伤。2018年12月6日,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13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黄某与公司有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200元/月。2018年10月18日,公司为解决工伤问题,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基本内容为:公司支付黄某两万元作为工伤待遇赔偿金,约定黄某承诺放弃任何向公司主张任何后续医药费及向有关机构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黄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顺德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的开庭审理,作出如下仲裁裁决:公司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4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77元,护理费5700元。共计:72349元。
【律师解析】
黄某与公司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时,黄某还尚在治疗之中,也尚未确定工伤伤残等级,故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支付黄某20000元后便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公司还需要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黄某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