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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原恒顺众昇)已有示范判决,投资者赔付将进入快速通道

发布者:董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公司法 |540人看过


近日,就恒顺众昇虚假陈述案,青岛中院采取示范判决机制,就其中一例案件率先作出了先行判决。判决认定,青岛中程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在该判决生效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其它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将得到快速解决。


恒顺众昇因重大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8426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认定,恒顺众昇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41217日至2015421日期间,公司未及时披露多名股东所持有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多次质押及解除质押情况;就公司投资近3亿美元的印尼工业园建设项目,在出现地质不适合修建电厂的重大变化后,公司未及时披露这一可能给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与ASI公司实质上构成关联关系,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前述关联关系,造成对公司与ASI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金额合计约5.7亿元)构成关联交易情况的故意隐瞒;公司提前确认多个与四川电力签订的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提前确认的收入合计约8900万元,提前确认的利润合计约3500万元,构成严重的虚假记载行为。

 

据此,恒顺众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陈肖强、刘涛等14名涉案管理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同时,陈肖强、刘涛还被采取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青岛中程(300208)投资者索赔条件


2019年2月,原恒顺众昇发布公告称,因主营业务扩张及战略方向变化,将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这一举动与青岛市国资委彻底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在电力企业市场环境越来越差的情况下,青岛中程作为上市公司,成为了青岛城投集团旗下海外项目的专业运作平台,在承接青岛城投集团旗下的多个大型海外项目的同时,完成公司自身的业务转型及产业扩张,实现做大做强。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名称的变化不仅不会使公司需承担的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变更前的恒顺众昇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由变更后的青岛中程承担,实力雄厚的新控股股东的加入,无疑还将极大提高投资者得到实际赔付的信心。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及法院已有判决,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对青岛中程提起索赔:

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4日买入青岛中程(300208)股票,并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青岛中程(300208)股票。

 

董劼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发起索赔。

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投资者仅需在线完成委托。我们承诺,在投资者获赔前,律师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与董劼律师团队联系,以获取更加详细的维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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