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董劼律师团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件判决结果告知书及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一审、二审判决。二审中,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的结果。作为首个公开宣判并生效的证券纠纷示范性案件,投资者胜诉的结果不仅将推进尚未宣判的方正科技投资者快速获赔,还将对其它同类型案件产生重要的参考示范作用。
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赔付将进入快速通道 在证监会和最高院的共同推动下,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方正科技案创造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全新模式。法院依职权选择了4个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在着力解决本案件当事人间的争议之外,还主要就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中的共通事实及争议作出了示范性裁判。 首先,对于方正科技虚假陈述的事实,法院认定,方正科技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虚假陈述;且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期间内买卖方正证券的股票受损的,其损失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正科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投资者可直接主张法院认定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其次,就投资者损失的认定,上海金融法院率先采用了确定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力图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投资者真实的投资成本;在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扣除比例方面,法院也采用了全新的“同步指数对比法”,该方法既需要考虑大盘涨跌的影响,又需要比对同行业及与个股最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影响,还将针对每一个投资者不同的交易记录分别判断,体现准确全面的同时,也能公平展现出不同持股区间系统风险的差异性,与以往法院自行一刀切式的风险比例扣除截然不同,更为科学、客观,也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推进“诉调对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这就意味着,方正科技的其他投资者通过调解的方式,不仅可以确保获得全额赔偿,还将在极大缩短获得赔付等待时间的同时,节约诉讼费用。 当然,除对方正科技的受损投资者带来有利消息之外,这一全新的证券纠纷案件处理模式还将对其它同类型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仅上海金融法院而言,就已受理了包括中安消、顺灏股份等在内的多起虚假陈述案件,因此,我们认为,新模式的持续推广,将极大提高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损投资者群体的利益。 方正科技(600601)投资者索赔条件 方正科技于2017年5月5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其诉讼时效将截止至2020年5月4日,只剩下了不到8个月的时间;而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方正科技确需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投资者不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只能自行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因此,投资者需抓紧时间,积极索赔。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及法院已有判决,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对方正科技提起索赔: 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买入方正科技(600601)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方正科技(600601)股票。 董劼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发起索赔。 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投资者仅需在线完成委托。我们承诺,在投资者获赔前,律师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与董劼律师团队联系,以获取更加详细的维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