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时会要求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但如果第三人只是签署了姓名但未表明具体身份,此时如果发生争议,出借人能否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经常会有人当时碍于情面,作为见证人在借据或凭证等上签字,最终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保证人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民间借贷的见证人而言,其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一定要在签名前冠以“见证人”字样,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如果签字人只签署姓名而其他证据可以推定签字人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而言,一定要要求保证人在借款凭证上表明其保证人身份,否则出借人只有在结合其他事实证明签字者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签字者承担保证责任。
3、民间借贷的保证人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也应主动在签名前冠以“保证人”字样,如果保证人在“借款人”字样后面签名,可能会引发其系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