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中,作为自然人举债的情况很多见,不论是因为周转不畅,还是因为有好的项目投资,但最终借贷也因种种原因逾期或无法偿还。
【案情快递】孙某与丛某原系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孙某一切债务与丛某无关”。2014年3月8日,孙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5年1月11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和丛某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9月29日,孙某向法院起诉与丛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孙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丛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20万元。同年10月23日,孙某与丛某调解离婚。针对后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孙某和丛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说法辨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