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快递】赵*(女)与谷*(男)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谷*出资注册成立某公司,谷*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200万元。公司设立两年后,谷*与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认缴的900万元,实缴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谷**。并之后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双方的股权转让,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向法院起诉,认为谷*与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谷*持有的某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赵*同意,谷*向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说法辨析】谷*为组建某公司出资的200万元,发生在谷*与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现行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没有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因此,谷*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即使未经其配偶赵*同意,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