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 执业资质:1371020**********

  • 执业机构: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苏说法之风险:诉讼当事人不诚信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1人看过

【案情快递】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小徐驾车,在十字路口撞上了骑着自行车的潘先生,潘先生受伤,入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潘先生和小徐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今年5月,潘先生将小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

  【庭审情况】在原告的赔偿请求中,有一项是“(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潘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母亲抚养的人数,如果潘先生母亲的子女越多,那么其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越少,这一项获得的赔偿越少,反之,则获得相应赔偿越多。在举证、质证阶段,潘先生表示自己是独生子,并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保险公司对潘先生的赔偿项目没有异议,但需要核实其母亲的抚养人数。经法院调查,潘先生另有5个兄弟姐妹,其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潘先生承认自己是为了多获得赔偿而作了虚假陈述,当即写下检讨书。

虽然最终当事各方达成了和解,扣除小徐垫付医药费,保险公司再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但是潘先生也因有违诚实信用,扰乱法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被法院处以罚款5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