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快递】2013年3月,宋某因急需资金向黄某借款800万元,双方没有写借据。黄某于2013年3月份分两笔向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汇入800万元。2017年2月,黄某要求宋某偿还800万元,遭到宋某拒绝。
【说法辨析】本案只有黄某向宋某通过网上转款凭证,没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是否算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争议。这也是现在债权人在风险发生时想维权普遍纠结的大问题。至于法律界有什么样的争议,这里不多谈,我跟大家讲一讲,具体如何做。
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鉴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共同构成,这样操作次序为宜:先由原告通过其他证据对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若被告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或者否认借贷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再由被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不是借贷关系进行举证。通过双方如此的举证过程在法官心证中逐渐形成的倾向于一方的内心确认,从而最终作出裁判结果。
最高法为此在2015年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