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小刘于2017年1月10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商业地产销售经理。小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为22000元,绩效工资基数为8000元。房地产公司与小刘签署销售任务保证书,约定完成月度销售任务方可足额支付绩效工资,未完成当月任务的绩效工资减半,连续两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绩效工资不予发放,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房地产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绩效工资且可对小刘予以降职降薪处理。2017年4月18日,房地产公司以绩效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不胜任工作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庭审中,房地产公司称小刘系该公司通过猎头高薪聘请的专业销售经理,但是自入职至被解聘约3个月并没有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反而每月拿着高薪,所以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认可其入职后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但是主张房地产公司可对其进行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刘入职时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销售任务保证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合议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因小刘入职房地产公司后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依据约定,房地产公司有权不支付小刘绩效工资,并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处理,但双方未约定房地产公司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加之,房地产公司所述小刘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先行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