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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公司:债权人遇到人去楼空的休眠公司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公司法 |503人看过

在公司经济纠纷之中,往往是公司发生欠款或借款等一些行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但在执行阶段却经常发现有的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人间蒸发,查询公司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也无任何财产,但公司营业执照仍然存在。我们通常管这种公司叫休眠公司或者叫法律上的植物人。

当债权人遭遇休眠公司时,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不起诉,债权马上就要过诉讼时效,起诉极有可能面临高昂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最终付出巨大还是会一无所获。面对这类公司该怎么办?

实践当中很多休眠公司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公司法也不够了解。为注册简便,他们通常会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即股东为一个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有不少比较混乱,存在严重的股东与公司混同现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股东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债权人起诉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最终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如果休眠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而且是夫妻,就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于另外一方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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