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徐某团购房一幢,后该将房转让给孙某,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徐某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10月,孙某将该套房屋又转卖给吴某,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某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吴某,由孙某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一直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孙某转卖房屋时,徐某知道此事并同意孙某出让房屋。后产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孙某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评案说法]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一、孙某出卖原徐某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证,没有处分权,但事后征得原房主徐某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故孙某有权出卖该房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条并未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吴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孙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