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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侵权责任:孩子在游乐儿摔伤商家是否免责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658人看过

现在众多商厦、餐饮业都开辟了供幼儿玩耍的功能区(游乐区),小孩子在游乐区玩耍摔伤,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就看看:

[案例回放]201745日,孙*带女儿(三岁)到一家快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女儿在餐厅的游乐区玩耍。由于餐厅生意较好,游乐区小朋友较多,孩子在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挤出游乐区的滑梯,造成右腿骨断裂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孙*要求餐厅承担女儿摔伤的全部赔偿责任。餐厅则认为,游乐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餐厅概不负责”,因此餐厅不应对孩子的摔伤承担责任。

[评案说法]1、本案中,虽然游乐区是餐厅为招揽顾客而设置的附属设施且不收取附加的费用,但其与餐厅应属一个整体,商家亦应对顾客在游乐区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就餐高峰时段,针对游乐区内儿童较多的情况,商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制、疏导,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2餐厅虽然设置了“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餐厅概不负责”的告示,但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然是无效的,餐厅不能以此为免责事由。

3*作为伤者的法定监护人,其有义务确保女儿的人身不受伤害。孙*在就餐的过程中,对孩子的各种行为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任由其独自在游乐区玩耍。所以对于其女儿在游乐区的摔伤,作为监护人的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本案摔伤事件,餐厅承担主要责任,孙*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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