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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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房产:二手房买卖遇违约怎么办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532人看过

[案例回放]201734日,赵某夫妇和房主钱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总价80万元。双方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时付10万元定金给卖方,并于当年4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天付7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赵某夫妇向钱某支付10万元定金。4月将至,但赵某却尚未筹足70万元的购房款。为避免违约,赵某向钱某提出,希望能宽限7天。对于这一请求,钱某坚决不同意,并称赵某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自己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几天后,赵某筹集足够资金,请求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拒绝。后协商过程中钱某提出家中老人需手术,须延迟一段时间交房,赵某表示同意,后钱某又反悔,说至少得两年后才交房,最后直接说房子暂时不卖了,赵某已付定金也要没收。双方遂争议产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未能按约履行的行为仅构成迟延履行,尚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钱某对此具有适度容忍的义务,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拒绝履行。另一方面,从双方沟通交流的情况来看,鉴于钱某家中老人生病的特殊情况,赵某也同意延迟交房日期,而钱某后来的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界限,有违诚信,应当认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钱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评案说法]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因房地产价格出现的波动,使得一些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借口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那么购房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典型的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损失。这三种违约结果由买房人选择。因此,买房人可以选择不要卖房人双倍返还的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小贴士]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同时,还可在签订合同时提高违约金,以降低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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