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王某与刘某是同学,2016年-2017年王某陆续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为2%,2017年6月还款付息。2017年1月28日,王某和陈某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由王某书写,王某及陈某签字,承诺书内容为“王某欠刘某现金人民币不管多少我都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且一直陪王某全部还清为止”。后王某未予还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陈某连带还款。
[法院审理]《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从名称来看,承诺书并非担保书,对于其能否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从内容来看,“承担一切责任”“并且一直陪王某全部还清为止”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担保法》第15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规定,承诺书上也未记载具体的保证数额及还款期限,不具有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从陈某提供的刘某发给其的短信来看,陈某对借款数额毫不知情,也从未有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且王某也从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代为还款,所以陈某出具承诺书不构成担保。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