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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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民间借贷:出借款项与合同不符的违约争议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案情简述]甲与乙为堂兄弟。20168月,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方借款30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同时约定违约条款。甲当日转款280万元,乙未提出异议。后乙未按期还款,甲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80万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庭审中乙以甲少借20万元违约为由反诉赔偿请求,并提供证据因甲少付借款导致在他方借款支付额外费用(月息2.5%)造成的损失。

[评案说法] 1、《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300万元,但在约定时并未生效,而是在甲提供280万元给乙时才生效,生效的借款数额是280万元而非300万元。

2、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借数给付数额提出异议,应丧失异议权。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期限的。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如果认为乙有权要求甲提供借款300万元,但在支付借款时少了20万元,这是很容易发现的事情,那么乙应当积极行使其权利,提出异议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事实上,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的10个月内都没有向出借人提出异议,就等于是认可了借款数额是280万元。直到借款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期间才提出实际借款数额比约定数额少20万元,也就失去了异议的权利。乙反诉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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