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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公司:一人公司对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553人看过

[案情简述] 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一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合作之初有合同,但后来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一直通过订单进行往来。金先生系A公司唯一股东。20151125日,金先生与B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58万余元未付。后B公司多次催讨未果,20171月,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金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金先生共同委托律师答辩:金先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金先生的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适格被告;逾期付款利息未约定;涉案货品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

[评案说法]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购销合同关系。A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东。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A公司资产,故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保证期没有约定,A公司负有及时检验货品并应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B公司,对账单记载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3104日,而A公司、金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在案件诉讼前就涉案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B公司提出异议,其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质量异议超过了合理期间,故他们关于涉案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意见不能支持。故金先生与A公司应连带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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