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丛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3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款及利息。想不到丛某父子在借条内容中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丛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在本律师执业实践中遇到过借款人已自己的“小名”署名打借条,产生争议后,出借人对此“小名”起诉,而法院无法立案或即使立案传票送达借款人,借款人拿出身份证否认;更有借款人与出借人日常交往时出示的名片是假名字,导致打借条时,以该假名字署名,而出借人根本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出现权利时带来种种难处或不便,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及时间。
[小贴士]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并按手印(注明是哪个手指)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毕竟二代身份证的唯一性是很强的)确定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