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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是车主怎么办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715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肇事中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保险赔付之外,受害人仍然有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使用人,主要是指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借用合同中的借用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维修合同中的修理人等。

[评案说法]一是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看,这两种利益都已经集于使用人一身,所以其应当承担责任。使用人从其对机动车的利用中获得利益,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严格责任中损益同归的原则。

特别提示:车辆出租中,出租人虽然享有运行利益,但并没有真正支配机动车,不具有运行支配权,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是从预防损害来看,使用人控制了机动车的运行,其可以实际地控制机动车的危险,要求其承担责任,有利于督促其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所有人支付保费的对价。所有人支付保费本身意味着其已经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所以让所有人继续承担责任,等于由其承担了全部责任,对所有人不公平。因此,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首先应当请求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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