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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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婚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505人看过

[案情快递]房某与杜某系邻居,因口角双方产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起来,杜某被房某打成轻伤,经法院审理并认定被告人杜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房某医疗费、误工费等7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杜某不履行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强制执行杜某之妻丛某名下的财产。    

[评案说法]1、司法实践中,在执行程序法院一般不宜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确定。因此,在本案中追加丛某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依据。

2、《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范围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通常有二点:第一,夫妻举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举债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本案中,丛某没有参与犯罪,与其夫杜某无共同举债合意,因此该民事赔偿责任属杜某的个人债务,与丛某无关。

3、实践中若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无财产,其妻丛某名下的共同财产有杜某的份额,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执行丛某名义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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