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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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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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房产:借名购房的风险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438人看过

[案情快递]赵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系二人长子,赵某玲系二人女儿,叶某系赵某某妻子。2010年9月30日赵某玲与新城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经赵某某和叶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支付定金,相关发票付款方名称系赵某玲。2010年10月3日通过叶某银行卡转账支付预售定金182122元,发票付款方名称则为赵某。2010年10月3日赵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通过银行贷款63万元,之后按揭还款均通过赵某银行卡偿还。2015年4月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赵某、吴某。2009年朱某与赵某及案外人张某合伙经营挖掘机,2010年5月,朱某与赵某产生纠纷。2012年底朱某起诉赵某,法院判令赵某偿还朱某合伙转让款28万元及利息。2015年朱某提出执行申请,同年9月30日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后赵某玲提出异议,该院执行裁决庭裁定驳回赵某玲异议请求。    

[评案说法]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从外部关系的角度阐述不动产争议的处理规则,即在存在其他交易主体的外部关系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公信力,其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交易主体合理信赖利益的安全,亦即交易者根据一般的判断标准,在外观为正常的条件下进行的交易行为,其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即便赵某玲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但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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