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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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侵权:楼上玩摔亡房东担责与否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634人看过

[案情简述]曾某、毕某夫妇带着儿子曾林(10岁)租住在华某自建房屋顶楼六楼,由于租住房屋未安装自来水,在六楼楼顶建有一水塔抽取井水使用,为方便清洗水塔,在六楼加装一铁质楼梯通往楼顶。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曾某及其家人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在楼顶边缘走动或攀爬”。一日,陈俊(10岁)来到租住在华某房屋五楼的王青(11岁)、王宏(10岁)家中作客玩耍,随后曾林也加入一起玩耍。四人一起拿矿泉水瓶戳洞灌满水在六楼楼顶平台相互射击。在射击过程中,曾林失足从远隔华某房屋四幢楼房的楼顶边缘摔下致死。曾某、毕某夫妇将华某夫妇,陈俊、王青、王宏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告上法庭,要求九被告赔偿曾林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评案说法]1、曾某、毕某夫妇在租赁华某房屋时就已知晓华某房屋六楼加装了铁质楼梯通往楼顶,且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约定“不能在楼顶边缘走动或攀爬”的注意安全条款,但曾林还是通过楼梯爬到房顶玩耍,导致事故发生,曾某夫妇明显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曾某坠楼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作为房东,应对其出租房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华某加装铁质楼梯通往楼顶但并未对该楼梯进行有效管控,这种安全隐患与曾林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华某的房屋未与相邻房屋隔离,导致曾林从其邻居楼顶摔亡,故华某在本案中承担管理过错责任,考虑到华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对安全问题作了特别约定,应适当减轻华某的管理过错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同曾林玩耍的陈俊、王青、王宏三人均对曾林死亡无过错,但四人玩耍游戏与曾林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三人出于人道主义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陈俊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房东华某未尽到提供安全房屋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曾林父母曾某、毕某未尽到监护义务,自负80%赔偿责任,陈俊、王青、王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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