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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送达条款(范本)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247人看过

    约定送达条款在现代商事合同中已成为必要条款,可作为合同发生争议后涉诉程序送达处理的参照。

然而现行商事合同中的约定送达条款,五花八门,它们是否都能实现条款拟定的初衷?如何起草约定送达条款才能避免争议,节省各方诉讼时间成本?什么样的约定送达条款才能真正获得法院认可从而避免公告送达的时滞?特附上法院版本的送达约定条款范本,作为参考。

                              约定送达条款(范本)

    1.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如下:

手机短信:×××××××××/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com。

【合同每款当事人均参照上述方式列明,每个当事人单列一款】

   1.2 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3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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